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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有「營養午餐」標籤的文章

食品中毒五要原則等衛生觀念宣導

「食安稽查透明化 桃園衛生局網站設置食品稽查動態專區」「民以食為天 食以安為先 食品業者全都錄 源頭把關 增防護」「要洗手、要新鮮、要生熟食分開、要徹底加熱、要冷藏或冷凍保存。」「食品標示清楚看、吃得安心又健康,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關心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業者從源頭到餐桌 自主有管理 衛生好安心。」

本校午餐廚房,在米飯中未添加化學保鮮劑「反丁烯二酸」,請家長放心!

針對高雄甫洲米食工廠在米飯中摻入化學保鮮劑「反丁烯二酸(VN-103)」以延長防腐時間,再供應給高屏地區的團膳、便當店及近百間學校的營養午餐乙案。在此特別聲明,本校午餐米飯中,未使用任何化學添加物,請家長、學生放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官網網址連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三、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四、申請作業:(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身分證明文件。  3、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證明資料。  4、學校開立之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格式如附件二)。(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相關佐證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五、一般規定:(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稽比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名冊、郵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

官網網址連結:桃園市政府原民局_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一、就讀本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原住民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校營養午餐補助: (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相同補助。 (三) 家庭年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四) 家庭財產之認定,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 符合前項條件,並同時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學校學生無力支付午餐費之補助。二、補助期間及額度: 依照申請人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依各校午餐收費標準本局予以足額補助。前項所稱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指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不包括參加課後學習輔導用餐天數及寒暑期用餐天數。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二) 申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口名簿一份。(不需繳驗至本府) (三) 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各一份,每學年度第1學期採計前兩年度資料,第2學期採計前一年度資料。 (四) 其他證明文件。

轉知「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及「國民飲食指標」、「每日飲食指南」等國民飲食及營養攝取建議等資訊

主旨: 轉知「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及「國民飲食指標」、「每日飲食指南」等國民飲食及營養攝取建議等資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65988號函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104年6月4日國健社字第1040200886號函辦理。 二、 國健署上開函略以: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8日臺教綜(五)字第1030193797號函有關「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103年第2次委員會議提案討論事項決議,檢送目前最新版「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修訂第七版」(如附件),內有不同年齡之各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含碘)。 (二) 該署亦積極進行國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之健康傳播,持續透過發布新聞稿、辦報紙、雜誌專欄、廣播、網頁、臉書粉絲專頁等大眾傳播管道提供民眾健康飲食資訊,並於各健康促進計畫中,與社區、學校、醫院、職場等各場域合作,結合社區領袖及志工共同傳播及推廣使用加碘鹽。 (三) 有關「國民飲食指標」、「每日飲食指南」及其他國民飲食及營養攝取建議之相關資料,請逕至該署網站「健康教材」專區下載,網址如下所列,併請參處運用: 1、 國民飲食指標,網址:http://ift.tt/1ClHPv7 2、 每日飲食指南,網址:http://ift.tt/1eAoVp7 3、 素食飲食指南,網址:http://ift.tt/1ClHMQd 4、 素食飲食指標,網址:http://ift.tt/1eAoT0u 5、 生命期營養-國小1-2年級,網址:http://ift.tt/1ClHMQf 6、 生命期營養-國小3-6年級,網址:http://ift.tt/1eAoVpa 7、 生命期營養-青少年營養,網址:http://ift.tt/1ClHN6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