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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家教育研究院105年度製作之教學影片掛載於愛學網,請師生踴躍觀賞及填寫意見調查表

說明: 一、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6年1月11日教研資字第1051501243號函辦理。 二、 旨揭影片業已掛載於愛學網(網址http://stv.moe.edu.tw/)國教院教學影音媒體資源區,請鼓勵師生上網至各領域觀看;另為瞭解影片製作品質及是否符合師生需求,請觀看後協助填寫使用意見問卷調查(網址http://ift.tt/1Vcbi2B),以作為該院改進與提升未來編製各學科教學影片之參考,填表人留下聯絡資料者,該院將於106年7月15日(6月底前填表者)、10月15日(9月底前填表者)進行二階段抽獎(得獎名單將公告於愛學網),第1階段未中獎者,可參加第2階段抽獎,致贈精美禮品。 三、 各國民小學請填寫國小國語文、國小英語、國小數學、社會科、體育教學各影片意見調查表;各國民中學請填寫國中國文、社會科、體育教學各影片意見調查表;各高級中學請填寫社會科、體育教學各影片意見調查表。 四、 另國教院製作「名人講堂」系列10單元,內容闡述名人小故事大道理,亦請鼓勵師生踴躍觀賞留言。 

轉知 2017加賀溫泉鄉馬拉松-桃園市民限定優惠

桃園市與日本石川縣加賀市在105年5月19日締結為友好城市,加賀市將於106年4月15日至16日辦理2017加賀溫泉郷馬拉松,爰加賀市特別提供本市50位市民報名優惠,惟報名者之機票、交通、食宿、保險、報到等皆由報名者自行處理。◎ 桃園市民專屬優惠1. 報名費:免費優待 (含所有組別,限額50位,額滿為止)▶ 42.195KM馬拉松,須年滿18歲以上。(報名費原價日幣¥7,000)▶ 10KM馬拉松須年滿15歲以上。(報名費原價日幣¥3,500)▶ 5KM馬拉松,須年滿12歲以上。(報名費原價日幣¥3,500)▶ 2.5KM趣味路跑馬拉松,須年滿7歲以上。(報名費原價日幣¥500)2. 住宿費補貼:凡住宿在加賀市內的旅宿業,每人每晚補貼日幣¥1,000。※補助上限: 50人/每人2晚,(例如:1個人住宿在加賀市內的旅宿業2晚,則補貼日幣¥2,000)。3. 免費贈送大會販售的紀念T恤1件(原價日幣¥2,500)。4. 其他優惠:市內周遊巴士乘車券及市內觀光設施的免費入場券贈送。◎ 注意事項:1. 參加資格:(1)於規定時間內可跑完全程者。(2)身心健康(患有痼疾、高血壓、心臟方面疾病、呼吸器官等疾病或是曾經有以上病例的參賽者必須經過醫生診斷許可同意)。2. 報名前請詳閱「2017加賀溫泉鄉馬拉松活動簡章」(請至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網站,活動訊息區查詢)。3. 以上優惠以經由桃園市政府報名參加者為限。4. 請選手攜帶護照及可以證明有預約住宿的資料至報到會場(加賀市體育中心)櫃檯領取補助金和相關贈品(T-shirt等) 。◎ 報名方式:1. 一律採線上報名,網址http://ift.tt/2iDprp8. 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至106年1月23日(一)下午5時止(額滿提前截止)。3. 報名結果於106年1月24日(二)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網站http://ift.tt/2jByhYy 劉姿含小姐 03-319451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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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蓋章,105年度參與4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104及105年度皆參與4場次(合計8場次)以上者,由教育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請填妥研習時數申請表,洽輔導組長辦理。

105學年度下學期社團仍有空缺名單,歡迎至訓導處報名繳費

社團代碼 社團名稱 名額 A04 珠心算A班 2 B01 科學創造社B班 5 B02  快樂口琴班 2 B05 羽球A 1 B08 武術散打社初階 9 C04 舞蹈社 5 C06 國標社 24 D02  遙控機器人社B班 9 D04  手縫布偶社 4 D05 珠心算B 17 D07 流行炫舞 2 D08  扯鈴社A班進階 11 D09 扯鈴社B班初階 2 D12  小提琴社團初進階合併 9

有關衛生福利部轉知勿於學生畢業旅行乘坐遊覽車車程期間播放有害其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一案,詳如說明。

有關衛生福利部轉知勿於學生畢業旅行乘坐遊覽車車程期間播放有害其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50895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19日衛部護字第105146248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另同法第91條依違反規定情形定有相關罰則,合先敘明。 三、 畢業旅行為各校年度例行活動,請勿於學生畢業旅行乘坐遊覽車車程期間播放有害其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四、 檢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節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