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2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2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5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如下︰ 縣市 家庭總收入 每人/每月標準 台北市 2萬9,967元 新北市 2萬9,967元 桃園市 2萬9,967元 台中市 2萬9,967元 台南市 2萬8,620元 高雄市 2萬9,967元 台灣省 2萬8,620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萬5,725元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