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543C號函暨本局102年12月13日局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旨揭獎勵計畫重點摘錄如下:(一)獎勵對象:本縣所轄公私立各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教師(含長期代理)。(二)獎勵標準:分學校教師個人及學校行政人員2部分。(三)學校教師個人部分: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初級(含基礎級)認證者嘉獎1次;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中級認證者嘉獎2次;閩南語或客家語中高級認證及原住民族語高級認證者記功1次。(四)學校行政人員部分:1、103學年度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校長)核予嘉獎2次1人、嘉獎1次1人。2、104學年度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校長)核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1人。3、105學年度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校長)核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三、本案敘獎清冊請依語言別分別繕打,102年度及本計畫生效實施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敘獎請於103年1月15日前將申請表暨敘獎清冊核章後免備文逕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候用校長郭秋月彙整;併將敘獎清冊電子檔寄至信箱:feli1116b@ms.tyc.edu.tw彙辦。四、檢附旨揭獎勵計畫暨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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