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 本案研習課程資訊如下: (一) 研習日期:106年7月4日(星期二)至7月7日(星期五),共4天。 (二) 研習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東安國小一樓視聽館(當日停車請依志工引導停至東安國中地下停車場)。 (三) 研習對象: 1、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以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優先參加。 2、 請尚未取得人員認證或認證人員已調離之學校務必核派1名人員參加。 3、 依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060043895號函,本案研習開放部分名額供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國立小學及其他縣市補課人員參加。 (四) 研習人數:預計80人,以尚未取得認證之學校人員優先錄取,額滿為止。 (五) 報名方式:請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統報名: 1、 至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http://passport.tyc.edu.tw/)東安國小項下報名,課程搜尋關鍵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 請至東安國小網路報名系統(http://goo.gl/x6VhFK)提出報名。 3、 補課學員請直接於東安國小網路填報報名系統報名,並與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確認補課科目及上課日期。 (六) 全程參與本研習者,將由主辦單位核發研習時數24小時及研習證書。 (七) 本研習計畫活動工作人員及報名參加經審核通過者,於活動期間以不影響課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由各所屬學校依權責准予公(差)假登記。 三、 相關問題請洽本案聯絡人員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或李莉萍主任,電話:03-2728496#210、211。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