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11153號函辦理。二、本案係源自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2年6月24日召開第6屆第4次委員會議討論之提案,目的係考量校園性侵害事件可能經歷社政、警政、司法等系統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詢問,為減少被害人多次陳述之創傷,爰決議「請司法、警政及相關網絡單位加強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與被害人溝通、詢(訊)問之技巧,減少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害;有關性平案件之警政連繫窗口為各地方政府婦幼隊」。三、為避免對校園性侵害事件被害人重複詢問,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於進入調查程序前,相關人員並無對案情有詢問之權限,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通報時,僅依據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供之表面資訊內容,或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初步獲知之資訊內容進行通報,尚無對被害人就實質案情部分進行詢問,請相關人員特別注意。四、現依據旨揭內政部警政署函知事項,請學校性平會於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員警參與調查或討論時,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為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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